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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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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俊律师,韦俊律师:广西师范学院本科毕业,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正式律师执业,至今工作经验已由12年之久。执业经验:韦俊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上市企业行业从业背景,同公、检、法、司、政府等在工作中均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律师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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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6日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情况下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掌握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公司运营成本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使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遭受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串通,以合法;担保;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所包含的财产。




  3、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的实际情况,有些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与生意伙伴达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个人名下汇入合同款项的往来银行凭证,再后补借条,公司再做账挂;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中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


  4、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些有心计的富豪股东,为预防离婚时影响公司股权,采用让他人;挂名;成为;显名;股东、自己隐藏背后,利用和;显名股东;的内部协议,;垂帘听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发现自己与公司关系密切,但苦于没有证据,也无法分割公司股权。


  5、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初,有准备的一方会以;借款;从串通好的亲友、生意伙伴处汇入自己账户中资金,再写一张;借条;原件放在自己处。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甚至会另酿诉讼,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实;,弄;假;成;真;,让配偶一方防不胜防。


  6、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迫使配偶无法染指公司股权。公司的实际业绩很好,但出于避税等种种因素考虑,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做低,甚至微亏。再以大大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甚至第三人,并且延长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异议,因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实际股权价值或受让方的;恶意;,导致提起公司股权转让无效诉求被驳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7、利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大做文章,推翻原离婚协议。


  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三、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措施

  1、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对方转移财产的情况: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的情况: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什么情况下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综上,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会受到处罚。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离婚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协议离婚如果没有成功,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需要主动提起诉讼。


  2、根据法律,离婚诉讼其中一个要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何谓感情确已破裂,相当复杂的规定和标准,但是现实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难说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所以,多数的离婚诉讼往往要经过两次才能判离。因为相隔六个月,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这种行为可以被看作夫妻再无和好可能。




  3、如果被告已经准备好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的,然后再开庭当时直接同意离婚,那么法庭还是需要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庭审和裁判的。正是由于第一次按常态难以判离,被告才可能没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证,以免在对方完全提防后,很多事项难以取证。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纠纷法律适用

  处理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31条、第32条、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离婚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