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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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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俊律师,韦俊律师:广西师范学院本科毕业,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正式律师执业,至今工作经验已由12年之久。执业经验:韦俊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上市企业行业从业背景,同公、检、法、司、政府等在工作中均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律师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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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夫妻同居违法吗 解决返还彩礼纠纷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2日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后又夫妻同居违法吗

  面对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夫妻之间没有感情,但是双方之间还是共同的生活在一起,亦或者是为了孩子在一起生活,关于离婚后又夫妻同居违法吗,那么接下来跟随的步伐,我们将一同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一、离婚后又夫妻同居违法吗


  对于同居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不过可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只要不是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种情况,或是和未成年同居等特殊情况,其他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是夫妻离婚后仍同居,有可能会出现俩人仍然有财产混同的现象,等到真的无法维持这种关系的时候,可能会就财产的分割出现纠纷,但是由于俩人已经离婚,并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财产不会再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是谁可以提供财产的出资证明等证据财产归谁。


  所以夫妻离婚后,如果依然同居一定要避免财产混同的情况,自己购买的财产保留好完整的出资证明等证据。最好可以俩人之间签订一份完备的协议书讲明各自财产的归属,避免出现纠纷。




  二、同居关系是怎么形成的


  所谓的同居关系,顾名思义就是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关系。但是,前提是双方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相关的婚姻缔结前的法定手续或者程序。 我们可以把同居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非婚同居是指没有结婚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种是婚后同居的情况,情况主要包括:男女双方都有配偶的而同居在一起、男女双方中一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在一起,可以是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也可以是不以夫妻的名义而进行生活。第二种情况是比较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不管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都是违反社会的道德准则的,都是对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破坏。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果一方或是双方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


  通过上文,我们明白了同居关系的构成要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主体是男女双方;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是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定性,并且如何进行分割,下文将予以阐述。首先,我们来俩接以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可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要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的为您整理的有关离婚后又夫妻同居违法吗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的是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作为离婚的前提要件,在离婚后又夫妻同居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相信的律师一定给您合理的解答。;







解决返还彩礼纠纷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采纳了附条件赠与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变相承认婚约是一种合同关系。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分手,则以所附条件未成就,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男女恋爱关系确定后,按照风俗习惯,在订婚时一般男方向女方下彩礼,古人称之为;纳彩;。彩礼分为物品和聘金,与聘金相比,物品的价值不高,更多的是象征意义。而聘金,土豪们动辄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就是普通百姓家,也是几万元、几十万元。恋爱关系破裂后,彩礼返还就成为男女双方纠纷的焦点。


  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彩礼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从收受彩礼的过程及特征看,彩礼具有订立婚约的作用,是一种类似于民事合同的法律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是合同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条件是男女结婚为前提。《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采纳了附条件赠与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变相承认婚约是一种合同关系。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分手,则以所附条件未成就,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诉讼主体。女方是接收彩礼的主体,因此大量的彩礼纠纷,是以女方作为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农村及偏远地区,也存在着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情况。对于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在民俗中,因为女方比较矜持,由父母出面接收。父母收到后,购买嫁妆,在女儿出嫁时送给男方,或者现金陪嫁。在这种情况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女方。还有一种情形是接收的彩礼作为父母养育女儿费用的对价,这是比较典型的买卖婚姻,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在起诉时,应当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解决彩礼纠纷的一般原则和几种例外。


  1.一般原则。由于收受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以结婚为所附条件,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时,所附条件未成就,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男女结婚是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作为目的的,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认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应当与离婚纠纷一并处理。


  3.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为事实婚姻处理,法律承认两人是夫妻关系,两人离婚使用《婚姻法》的规定。但这种情形,现实中已经不存在。因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即使存在着买卖婚姻、索要彩礼,但由于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受理。而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也作为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即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男女之间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彼此的配偶,两人不是家庭成员。当两人分手时,也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除了上述情况外,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酌情返还,一种是全部返还。律师认为酌情返还更符合法理,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双方虽然没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经达到。应该说所附的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并已经履行。根据《合同法》部分履行的理论,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已经无法恢复同居前的原状,如果全部返还,则显失公平,因此律师认为在处理时作酌情返还比较合理。不返还的部分,可以作为女方的补偿或者赔偿。在酌情返还时,也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返还的部分。而且,这种处理原则,男女双方都容易接受,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4.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但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由于彩礼赠与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程序上,这类纠纷应当与离婚纠纷一并解决。在实体处理时,如果给赠与彩礼的男方造成生活困难的,那么接受彩礼的女方存在着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嫌疑,应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返还。